父母购房,产权证上名字却是未成年子女,法律上通常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需要注意这三点。
一、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转让房产。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售房产属于极其重大的民事法律性为,完全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因此,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转让房产即便其是唯一产权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或由其代理。
举例说明,在房产交易中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生效,未成年人与买房人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效力则为短期的待定状态,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难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二、需要法定代理人参与
《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人制度。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结合理解,未成年子女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可以未成年人名义与买房人签署合同,合同签字即生效,法律后果由未成年人承担。
三、出售未成年人房产或部分产权份额,应有利于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35条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
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一条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处分财产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