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曾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用人单位给我经济补偿,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我请求变更为经济赔偿。如果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那我这个劳动仲裁请求与人民法院诉讼时的请求不一致,这是否意味着我要再次去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才能被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不是,在民法典生效前,各地法院确实有许多倾向于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另行到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现在人民法院可依据已生效的《民法典》而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我认为,无论是经济补偿抑或经济赔偿,如果是基于同一件事,人民法院应该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及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原则,应允许该网友变更诉请,在诉讼中一并处理其赔偿金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