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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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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中对证据如何审查?

发布者:刘云佳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65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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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中对证据如何审查?

作者/汤学丽律师

【案情简介】          

       AB公司是一家法国广告公司,于2005年通过收购国内本地户外媒体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AB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巴士媒体、地铁媒体的重要市场供应商之一,业务遍及我国主要16个城市。并于2010年12月14日在第9类“银幕、 投影银幕、 荧光银幕、电子布告板”等商品上注册有“AB及英文”商标(简称为诉争商标)。


       自然人李某认为诉争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遂委托我方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起“撤三”,官方审查受理后要求AB公司提交2011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期间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原商标局做出对诉争商标维持有效的决定,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复审,我方在收到官方转发AB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进行质证,后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同意我方质证意见并做出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AB公司不服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驳回起诉判决,AB公司进而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方接受李某委托全程参与本案行政阶段及行政诉讼阶段,并最终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胜诉结果。


【律师解读】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注册后是要用的,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撤三”制度的本意是促使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积极使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撤三”案件即本案的唯一争议焦点就是,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项目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涉及三要素:时间、商标标志、项目。本案中,AB公司提交证据材料主要为其在国内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广告协议、账单、发票、图片、与其他广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与案外公司签订的显示器定制合同、发票等。我方对其提交的全部证据里,从体现时间、标识、协议及票据所体现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同时提出无论是从AB公司及其分公司主体经营范围,还是从其提交的协议、发票等体现的项目内容均说明其实际为用户提供的是第35类“广告”服务,而非对诉争商标核定的第9类“银幕”等商品的生产、销售,且大部分证据材料上均未体现诉争商标,显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使用目的。最终,法院也分别从以上方面同意我方观点并最终维持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认定。


       此案从正反两方面提示我们,无论在提出“撤三”而对对方证据质证,还是应对“撤三”提供使用证据,均应严格按照以上三要素进行方能达到预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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