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揭秘!商标律师缘何总携箱行走

发布者:刘云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知识产权 |290人看过

律师甲:乙律师,拉个箱子,是要去旅游么?

律师乙(携带旅行箱):不是,开庭,证据材料。

律师甲:这么多证据材料,什么大案?

律师乙:商标案子。

 

是的,作为一名商标律师,不是拉着箱子行走在法院就是行走在去法院的路上。而随身的箱子,与旅行无关,只与案件相联,具体是什么材料则取决于案件类型。

 

驳回复审案件

《商标法》第11条为“商标禁注”条款,主要指一些商品的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或其他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时规定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存在以上“缺显”情形而不予核准时,商标申请人通常会提交使用证据来争取适用但书条款,“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就意味着诉争商标要进行大量的、广泛的使用,以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此类案件证据材料数量少了显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撤三答辩(提供使用证据)案件

“撤三”指的是任何人可以对未有正当理由情形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提起的撤销程序,该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使商标权利人积极发挥商标的使用功能。诉争商标权利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需要提交证据材料来证明其商标非“闲置商标”,符合条件的证据材料具有以下三要素:第一、证据材料直接体现时间或反映的事实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第二、证据材料直接或可印证证明使用的是诉争商标,且是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而非其他商标或与诉争商标相同标志在其他类别上的使用。第三、证据材料应保质保量。过少的证据材料可能被认为“象征性使用”,低质量的证据材料则不能有效的符合前述三要素。诉争商标权利人在答辩时如不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则均会产生商标被撤销的后果,这就导致权利人十分重视此类案件,也需要一定证据材料才能满足案件所需。

 

驰名商标案件

曾几何时,驰名商标是企业用以宣传的利器,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质量指引,被视为一种企业荣誉。实质上,驰名商标并非荣誉,并在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中明确了“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及“不可用于宣传”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无用:普通商标保护限定在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驰名商标则可跨类保护。普通商标无效他人商标需要受到5年限制,而对于恶意注册的、构成对驰名商标损害的,则可突破5年时限,延长保护。故而,在商标使用达到一定程度或出现不驰名而无法保护情形时,商标权利人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即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被熟知”则需要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方面证明,实务中则至少需要提交三年时间的材料。如此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及使用方式的多样决定了此类案件证据材料少不得。

 

商标案件几乎都伴随着较多的证据材料,充分的证据材料是权利人达成所愿的保障,商标律师会与权利人一起深入挖掘整理这些“有力武器”,并携带上场,披荆斩棘后凯旋而归。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