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驳回复审失败,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①“收到”以谁收到为准:当事人自行复审时,以其自身收到复审决定书即为收到;在当事人指定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复审时,则以代理机构收到即视为当事人收到。这也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复审决定书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
②“收到之日”指的是哪天: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邮戳为官方寄出时间,信封背面邮戳即为“收到之日”时间,并不是指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实际取得”的时间。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
③“三十日内”如何计算:“三十日”非“一个月”、也非“三十个工作日”,切忌混淆。以驳回复审决定书邮寄信封背面邮戳为2020年3月23日为例(以正常情况举例,不包含目前任何疫情影响因素),那么,当事人至迟应可在2020年4月22日当天提起诉讼。
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何种文件、如遇法定节假日期限如何计算、应以何种理由起诉等问题,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采取相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