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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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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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如何收集证据材料?

发布者:刘云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 |885人看过

“撤三”制度的本意是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仅2019年上半年“撤三”案件申请量就为47626 件,但不可忽视的,数万件“撤三”案件中有大部分是在后商标申请人为清除在先障碍而产生,此种理由也就造成了大量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当事人在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时存在“我本与撤三申请人素无瓜葛,为何惨遭如此纠纷”的困惑,并一时无从应对。

  那么,在收到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时,到底应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重质还是重量呢。

量为基础

1)当事人需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虽然对于当事人而言收到此通知会有些突然但2个月的时间对于确实使用商标的主体而言实则为相对合理的收集证据材料期限,以此时间长度为基础也理应在证据材料的“量”上予以一定的保障。

2)在“撤三”案件中有一种情形为“象征性使用”即全案仅有当事人提交的一两份发票,再无其他证据材料,对于此种情况,商标审查机关一般认定为“象征性使用”,如此量级的证据材料违背一般商业使用惯例,与“真实”使用证明目的背道而驰。

3)此类案件对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并无明确规定,但仍应以“尽力”的心态使证据材料“多多益善”,提高证据材料被采信的可能性。

质为核心

实务案件中,有十页证据材料使涉案商标得以维持有效的,也有百页证据材料未能保住商标的,所以证据材料的“量”为基础而非决定因素,以“量”反映出的“质”才是核心。  

“形式上的质”主要指:第一,证据材料应涉及交易文书如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宣传文书如广告合同、发票、实际广告图,需要强调的是前述的“合同、发票”应为可相互对应,仅有合同无发票或仅有发票无合同都可能使得证据材料无法采信。第二,证据材料应尽量提交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至于物证则尽量提交原物,存在困难的可提交原物照片,原物为种类物的,可适当提交一部分。第三,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一般不作为使用证据,如遇此形式证据材料可适当忽略,但通过商标实际使用而获得的荣誉还是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实体上的质”主要体现在:第一,证据材料上体现时间应为案件指定的三年期限内,指定期限外或不体现时间的一般会不予采信,但虽然产生时间晚于指定期限但体现内容在指定期限内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证据材料上应明确体现涉案商标,无标识或为其他标识的一般不具证明力,而对于“未改变显著特征”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则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三,证据材料上体现的商品或服务应为案件所申请撤销的项目,对于“模棱两可”的如“替他人推销”等曾存在争议的项目更是应该针对案件做利于自身的使用与说明。同时,商品或服务应是当事人为他人提供的,当事人接受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具证明效力。

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案件唯一焦点就是涉案商标在其核定项目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所以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尽力透过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体现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及实际使用情况,通过“高质量”证据材料达到商标维持有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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