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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上班途中发病致死算工伤吗?

发布者: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83人看过


基本案例:

赵某某是某单位汽车司机,工作五年,工作尽职尽责,人员口碑都很好,同时单位也为他依法缴纳了五险一金包括工伤险。

 2003年6月的一天,赵某接到单位通知当天16时出车去陕西宝鸡拉货,并上交一张5寸工作照片用于公司员工公示栏中。当天13时许,赵某从家出门步行前往单位,走在路上突然跌倒,昏迷不醒周围群众拨打110和120电话, 120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赵某因突发脑梗死当场死亡。同年6月底,公司向人社局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资料,要求对赵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工伤,可惜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赵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此次意外死亡系工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律师解读:

本案中,赵某在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在接到单位通知其出车后,从家中前往单位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既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的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的工作进行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普通老百姓在没有深入法条的时候,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这应该算工伤。特别是现在的法条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比如之前有这样的案例,中午去同事家就近午休,出现交通事故致死也判为工伤的情形。那也算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仅限于上下班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上下班步行突发疾病不算。

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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