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涟源市**水力发电站在原告潘**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651.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87604.1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均为1.5%,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三笔借款分别以本金49290.96元、161972.84元、19387.78元从2018年2月26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20年5月15日即为87650.89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至2020年5月15日的借款利息87604.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我方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