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瑜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6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竞标,并向被告支付了包括报酬在内的相关费用,原、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竞标前,湖南**有限公司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该公司与被告成立的合同关系,不约束原告和原告之妻童XX,也不约束该公司,虽然是原告指令其妻童XX汇款,但是,该公司只知道是被告支付的竞标定金,竞标后,该公司只能向被告退还竞标定金,没有义务向原告退还竞标定金,原告无权向该公司主张退还定金;被告收取该公司退还的定金不予退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被告返还竞标定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的答辩意见不成立;原、被告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被告占用原告的资金,原告确有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院确定被告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之妻童*不是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无权向被告主张,故被告关于应追加原告之妻童*作为本案原告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本案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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