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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职务侵占案-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取保并最终缓刑判决

发布者:邓凯律师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8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涂X、尹XX利用各自在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国际营销部业务员、客服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该司海外客户订单,帮助同案人许X、黄X(均另案处理)侵占该公司财产。

辩护意见

1.被告人涂X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涂X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涂X已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涂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尹XX、涂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尹XX、涂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尹XX、涂X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XX、涂X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尹兰芳、涂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涂X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尹XX、涂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和情节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案件意见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告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赔偿公司的损失,获得公司的谅解很重要,这样容易获得缓刑的机会。本案中被告就是通过及时的赔偿损失并且获得公司的谅解,最后才获得了缓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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