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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诈骗案-企业主涉嫌骗取补贴获轻判缓刑

发布者:邓凯律师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4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A公司(涉案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A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

辩护意见

辩护角度:1.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补贴类案件一般只对中介作出刑事处罚,本案中,公司及被告人在骗取补贴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低;2.公司系有真实业务的研发型技术企业,其在人员、技术以及设备上都在行业水准平均线以上,且申领的补贴均用于生产经营及研发,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在疫情下保护民营企业家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以保障华航公司能正常生产运作。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洪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子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X已退回大部分赃款,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X的辩护人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洪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被告人洪X的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6.4万元由暂扣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洪X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3.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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