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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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作者:陈国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9次举报


文章标题是基于本人办的一个案子的延展话题,详见本人亲办案例之《开发商没有违约,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该怎么办?》。此案中的当事人,纯属自身原因想要解除合同即我们平常说的退房,开发商也没有违约情形,当事人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律师观点: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特定情形的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终结该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解除条件以及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三类: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基于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误解,关于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时通知的法律效力,误以为只要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那么合同就解除了(有点先下手为强的感觉),如果另一方对此有异议,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的效力。

但这个行为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发送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呢,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是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如果你没有合同解除权,即使发送了解除通知书,那么也是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了这一观点:“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合同解除,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简而言之,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就需要协商解除了,我的这篇案例《开发商没有违约,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该怎么办?》就经历了四次漫长的协商之路,所幸最后比较圆满。


法律咨询可来电或加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13989869114。陈国花律师,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