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家培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4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小明与小华、小浩是亲兄弟关系。位于村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三兄弟共有。1992年三兄弟商定以小浩的名义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注明该宗土地为三兄弟共同共有。小华以房屋破旧,建设新房供母亲居住为由,将部分砖瓦房拆除,建起一栋一层新的楼房。楼房建好后,母亲居住才不久就因小华、小浩常给脸色母亲看,母亲被迫搬回到未被拆除的砖瓦房居住,现母亲已去世。小明自成年后便外出工作,较少回家居住。现小明在想回家生活,但小华、小浩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避而不见。经村委主持多次调解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明特委托我所律师起诉小华和小浩。
确认登记在被告小浩名下的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的泥砖瓦房,由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华、小浩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是对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两被告拒绝分割共有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的判决合理合法,同时也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华、小浩是同胞兄弟关系,具有剪不断的手足情深,割不断的血脉相连。三人应互相关怀、和睦相处,友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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