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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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春霞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某,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范某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齐天传媒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元签约费;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2545元、保险费500元;5.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齐天传媒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招募平台主播等经纪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双方对服务内容、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00元签约费,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向原告提供协议约定的经纪服务,由此成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齐天传媒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通过各种平台和渠道,招募、拓展、挖掘潜力主播,推荐其与甲方旗下直播平台直播、签约等;合作协议期限为2年,即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3万元签约费,签署后支付15000元,剩余部分视为保证金分2个月发放完;乙方获得经纪服务费为甲方旗下公会85453(齐天传媒)提供所在管理厅虎牙号(2364650923)主播收益盈利分红39%,另外协议还对可分配收益进行了约定;乙方的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服务内容灵活安排,同时双方共同确定,合作期间乙方每月提供的有效经纪服务总时长累计不得低于360小时,乙方每月提供有效经纪服务时长累计不得低于30天,每天提供有效经纪服务时长累计不得低于12小时;乙方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在本协议期限内提供上述经纪服务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告知并且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拒不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无正当理由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连续未依约提供经纪服务达3日或者180天内累计达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一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拒不履行本协议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持续提供有效经纪服务的系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乙方所获的经纪服务费36倍计算(违约金不足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计算);因解决本协议纠纷而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号×××,账户名称廖思成)转账支付签约费15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提供经纪服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另查,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订立了《齐天传媒协议书》,即经纪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有效的经纪服务,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签约费15000元,支付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持续提供有效的经纪服务,系协议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至少50万元,现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违约金主要系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有合同约定,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万元(10万元*50%)。关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系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向第三方支付的保险费,并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因签约支出的差旅费,并非解决纠纷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有关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齐天传媒协议书》,于2021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签约费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合计7万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某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351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211元,被告范某某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李春霞律师,女,现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相关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