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课
第二十四课
——私家车改网约车能否引发保险拒赔
Paragraph 1
在律师们繁忙的工作中,每周一次的公开课,可以说是大家难得济济一堂的日子,也是难得‘清闲’的日子。
本次,公开课的主题为“私家车改网约车能否引发保险拒赔”, 随着网约车身份的合法化,越来越多私家车车主选择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闲暇时间赚起了外快。由此,便引发出了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车辆性质发生改变,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相信这个主题是现在大家都比较想要了解或是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案例:2019年10月9日06时24分许,田某某驾驶着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了六名乘客,从昆明开往大理。该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与一辆私家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六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六名乘客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随后部分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及田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要求田某某挂靠的A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事故发生前,田某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田某某的车挂靠的A公司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限额1,000,000元,该次事故在保险期限内。
此事故中涉及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险种类别为责任保险的、一次性缴清的责任保险。
本案的争议问题:私家车改网约车能否引发保险拒赔?
在案证据:投保单、保险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内容扩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内各地州市地方性网约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三项许可:1、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网约车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准入条件且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3、网约车驾驶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在企业所在地运营机构进行注册。简而言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网约车运输证、驾驶员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当然还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
而在本案中,B公司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在对案件进行简单的介绍之后,大家对事故情况、涉及法条各抒己见,对案件在案证据也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梳理,最后得出了保险拒赔的结论。
理由:1、家庭自用车改运营车,增加了其危险性,属于法定拒赔的依据;
2、网约车必须三证齐全,无三证类同于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Paragraph 2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的案例:
车主赵某于2016年12月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投保单显示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7年1月,赵某在某平台上注册了快车业务,同年5月,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载王某、孙某)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查勘,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然而在赵某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原来,保险公司通过向车上乘客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赵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快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运营,而赵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面对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纸《拒赔通知书》,像晴天霹雳一样砸在了赵某头上,他心想,既然已经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付?双方争执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并辩称自己通过平台与乘客联系后,双方决定合乘,并没有收取打车费用,不算运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自在某平台注册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成交单量超过2000单,结合注册时间、运营单数,其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从事订单服务,即便此时未从事网约车服务,亦无法改变车辆性质发生变化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有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不论是不是兼职,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的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的车辆是不一样的。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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