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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课 第二十课 “保证期间”

发布者: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人看过


谦恒




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


公开课第二十课






2020年1月3日下午16点30分,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公开课又与大家我们见面了。


在此,我们迎来了新年以来的第一期公开课,也是自成立公开课制度之来的第二十课。


本次公开课的主题为——“保证期间”,由黎亚红主讲。


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次公开课主要是围绕保证期间的概念、功能、起算与期限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展开的。


其中,对于保证期间“期限”这一部分,大家曾发表过不同的看法以及一些实践操作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对此,大家都感到受益良多。


案例分享:


1


甲于2004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由丙做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


则:


1,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2,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案例分享:

2


甲2017年1月1日向乙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丙承诺在甲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还清本息为止,2020年3月1日乙起诉甲还款,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但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责任消灭,也就无所谓保证债务时效中断的问题了。


案例分享:

3


2013年5月,陈某向当地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价值60万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朋友张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陈某催收未果,无奈将借款人陈某和保证人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0万元,银行对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庭上,张某辩称,应当在陈某的房产用于实现债权以后,再由他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对于担保人张某的答辩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享:


4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期六个月,该借款由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该款借期临近届满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与张某协商续借,张某同意续借,但以再增加二个保证人作为条件。于是胡某又另外找了王某和贾某为其担保。李某、王某、贾某之间互不相识。稍后,李某、王某和贾某先后在甲公司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捺印,续借借期仍为六个月。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续借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如期归还。张某于是向李某、王某、贾某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法院应当如何执行?是否可以选择执行?


以上四个案例为本次公开课所涉及的案例,大家可以将自己的答案在留言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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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黎亚红

审稿:吴孔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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