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二)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三)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四)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在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处,在处理的时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区别:捏造的事实性质不同。
(一)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犯罪事实,诽谤罪没有这个要求。所以说,如果行为人捏造了意图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誉受损的事实并散布、传播,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只使道德范围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
(二)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诽谤罪只要求散布、传播就可以了。所以说,在报刊、书籍、媒体、互联网等公开场合捏造事实并散布、传播意图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损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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