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求索西路湖畔新XX。
法定代表人:汪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游XX,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与被告游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书上所提供被告游XX的地址及身份信息有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重新提交被告准确住址信息材料,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