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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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侃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XX。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XX,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反诉原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刘X,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黄XX:1、支付XXXX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268元、违约金933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XX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为黄XX提供了金桥小区7栋1205号房屋(建筑面积145.07㎡)的物业服务,但黄XX自2015年11月1起至2017年10月31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被告(反诉原告)黄XX辩称:答辩人欠缴物业费属实,是为了督促原告(反诉被告)XXXX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才缓交物业费。
反诉原告(被告)黄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原告)XXXX:1.赔偿黄XX因房屋渗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90元;2.赔偿黄XX家中被盗损失159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黄XX居住的房屋屋顶和外墙渗漏非常严重,黄XX多次反映,但XXXX人员更换频繁,相互推诿,房屋渗漏问题得不到解决。XXX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未对小区进出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未安排保安人员在小区楼梯间巡逻,导致被告家中被盗,造成现金10600元的损失。
反诉被告(原告)XXXX辩称:反诉原告(被告)黄XX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黄XX家房屋维修,只能在需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启动房屋维修基金,但因多数业主不同意。双方的合同约定,XXXX没有财产保管责任,对黄XX家中被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反诉被告)XXXX、被告(反诉原告)黄XX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岳阳市金桥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与XXXX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XXXX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金桥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住宅A1栋1.2元、7栋、12栋1.1元,多层住宅0.7元,A2栋0.8元,商业门面1.3元。小区用户水费收取,按自来水公司文件规定加8%水损,加压成本加0.3元/T。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5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对物业服务费价格作了如下调整:物业收费在原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0.1元,A1栋1.3元/㎡,7栋、12栋1.2元/㎡,A2栋0.9元/㎡,2栋、3栋、4栋、5栋、6栋、9栋、10栋、11栋0.8元/㎡,商铺维护原价不变。二次供水收费,6楼以(含6楼)3.75元/t,6楼以上4.05元/t,商铺、非居民用水5.78元/t,特种用水11.89元/t。XXXX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工作)。黄XX系岳阳市XX房业主。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黄XX共计欠物业费4268元。
2、黄XX称因房屋外墙、屋顶漏水,向XXXX反映,要求维修,但XXXX频繁更换工作人员,迟迟不予维修。XXXX辩称维修需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因得不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无法启动房屋维修基金。2017年8月20日,7栋1、2、3单元业主代表与案外人李XX签订了《7栋屋面搭棚防水协议书》,对7栋1、2、3单元的屋顶进行了维修,黄XX承担了屋面维修分摊费用13140元。后黄XX对其房屋渗漏处进行了重新装修,花费搬家费850元、装修费8000元。
3、2016年12月11日,黄XX家中被盗,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报警,称家中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0元、美元1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XXXX与岳阳市金桥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金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XXXX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反诉原告)黄XX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XXXX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故对XXXX请求黄XX支付物业服务费42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XX主张XXXX未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XXXX要求黄XX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933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XX要求XXXX赔偿房屋渗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90元的反诉请求,XXXX对房屋渗漏无维修义务,是否能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应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黄XX未提供证据证实XXXX在征得业主同意启动房屋维修基金的过程中有懈怠等过错,亦不能证明其损失与XXXX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黄XX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XX请求XXXX赔偿家中被盗损失1590元的反诉请求,被盗属于侵权纠纷,应当向侵权人主张权利,XXXX作为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亦约定XXXX对小区的财产无保管责任,黄XX亦未提供证据证实XXXX对其家中被盗有过错,故对于黄XX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68元;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XX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194元,共计2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XX负担235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南XX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
人民陪审员  黄文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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