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79号湖畔新XX。
法定代表人:汪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石X,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岳阳市XX公司与被告石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XX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
人民陪审员 雷 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