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东城区合伙人律师
18710190001

服务地区:北京

咨询我
08:00-21:59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公司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9-29

作为在北京地区执业的劳动法律师,我们团队经常接到公司和应届毕业生咨询:还没拿到毕业证、属于在校身份的准毕业生,能不能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很多公司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是在校生,一律只能算实习,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劳动纠纷里非常高频的法律误区。

一、区分勤工助学和就业型用工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条只针对勤工助学,不等于禁止即将毕业学生就业。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

1. 双方是以就业、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

2. 公司明知对方是尚未毕业的准学生,仍然聘用;

3. 学生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遵守考勤、岗位要求,单位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4. 工作不是短期社会实践、教学实习。

满足以上全部条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有效成立。

二、风险知识点:两种完全不同的用工后果

1. 构成劳动关系(准毕业生就业):

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要缴纳社保、遵守最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伤等全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走劳动仲裁。

2. 不构成劳动关系(教学实习/勤工助学):

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短期勤工助学,目的是学习实践,不以就业为目的,属于劳务关系/实习关系,单位没有强制缴纳社保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公司事前用工风控要点

1. 用工前区分身份:区分【学校安排教学实习】、【学生自主勤工助学】、【准毕业生全职就业】三类情形;

2. 书面协议匹配:实习就签实习协议;打算录用为正式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要混用合同名称;

3. 留存证据:入职时留存学生就业意向、毕业时间证明,确认双方是以就业为目的,避免事后被认定为虚假实习;

4. 不要刻意规避用工责任:不能为了不交社保,把全职在岗的准毕业生强行包装成实习生,极易被仲裁认定劳动关系。

四、实务知识点:已经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1. 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主张劳动关系、工资、工伤待遇,先申请劳动仲裁;

2. 核心举证材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岗位管理制度、沟通记录,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3. 重点核查合意:判断用工目的,是就业上岗,还是完成学校实践任务;

4. 提示:单纯在校生身份,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唯一理由。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