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有住房购房时使用了双方工龄,不少人会直接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案件中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会对双方财产作出终局划分,不能仅依据工龄使用情况倒推房屋权属。
同时,部分继承纠纷会遇到被告失联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会担心找不到人案件就无法推进,实际上民事诉讼设置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张某与第二任配偶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购买公有住房,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作出明确处置。离婚完成后房屋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张某生前订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指定由亲生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亲生儿子提起继承诉讼,前妻之子作为利害关系被告无法联系,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结合离婚调解书、购房档案、自书遗嘱,对案涉房屋权属及继承问题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案涉公有住房按照自书遗嘱,由张某亲生儿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亲生儿子)自行负担;案件产生的公告费用,由未到庭的被告(前期之子)承担。
律师观点
一、工龄福利不等于房屋产权,离婚生效调解书具备优先认定效力
购买公房即便使用了前配偶的工龄福利,该工龄仅属于购房优惠政策。如果离婚民事调解书已经对双方全部财产作出分割约定,就应当以生效司法文书作为权属判断依据,不能单凭购房使用过工龄,再次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遗嘱,可直接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全部要件齐备,在没有证据证明遗嘱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情形时,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三、继承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送达实现缺席审判
继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失联、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与诉讼材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会阻碍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作出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的继承权利。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