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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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用工龄购买公房,离婚文书是界定房产归属关键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09-28

前言

公有住房购房时使用了双方工龄,不少人会直接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案件中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会对双方财产作出终局划分,不能仅依据工龄使用情况倒推房屋权属。

同时,部分继承纠纷会遇到被告失联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会担心找不到人案件就无法推进,实际上民事诉讼设置了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张某与第二任配偶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工龄购买公有住房,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作出明确处置。离婚完成后房屋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张某生前订立自书遗嘱,将案涉房屋指定由亲生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亲生儿子提起继承诉讼,前妻之子作为利害关系被告无法联系,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结合离婚调解书、购房档案、自书遗嘱,对案涉房屋权属及继承问题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案涉公有住房按照自书遗嘱,由张某亲生儿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亲生儿子)自行负担;案件产生的公告费用,由未到庭的被告(前期之子)承担。

律师观点

一、工龄福利不等于房屋产权,离婚生效调解书具备优先认定效力

购买公房即便使用了前配偶的工龄福利,该工龄仅属于购房优惠政策。如果离婚民事调解书已经对双方全部财产作出分割约定,就应当以生效司法文书作为权属判断依据,不能单凭购房使用过工龄,再次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遗嘱,可直接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全部要件齐备,在没有证据证明遗嘱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情形时,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再适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三、继承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送达实现缺席审判

继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失联、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与诉讼材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会阻碍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作出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的继承权利。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110120********27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