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产还没完成分割,部分继承人又相继离世。很多家属容易混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搞不清楚遗产该由谁承接。同时继承诉讼里,继承人也可以对自己即将分得的遗产份额进行赠与处置,本案素材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与配偶婚后取得多笔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一台家用轿车、大额银行存款,以及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两套北京市房产。
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父母均尚在世,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协商、也未通过诉讼完成分割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又先后离世,由此产生转继承法律后果。
本案进入诉讼后,大部分继承人达成意向,同意将自己通过继承取得的车辆、存款、房屋份额赠与被继承人的配偶。但其中一位继承人坚持不接受赠与方案,要求取得属于自己的遗产对应利益。各方无法达成全部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对车辆、存款、两套房产一并进行法定继承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效的旧《继承法》处理本案。涉案车辆判归一名继承人所有,由取得车辆的当事人向坚持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支付车辆折价款;银行存款判归配偶所有,并向该继承人支付存款折价款;两套涉案房屋判归两方按份共有,明确各自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照判决结果分担。
律师评析
一、区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重视法律溯及力问题
转继承,是指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分割完成之前,继承人发生死亡,该继承人本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法律溯及力规则,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继承法,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典继承条文,需要准确甄别法律适用版本。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时间、适用情形完全不同,处理家事继承案件首先要厘清二者边界。
二、继承人可处分继承所得份额,但不能剥夺他人权利
继承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于自己未来可以取得的遗产份额,有权自愿赠与其他案件当事人,该处分行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但全体继承人不能通过互相赠与的方式,剥夺不同意该方案的个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利益,该名继承人依然有权拿到对应的财产或者折价款。
三、夫妻共同财产,务必先析产再分割遗产
房产、存款、机动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先析出配偶的一半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再由全部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切忌直接把整套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当作遗产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遇到多人相继离世的复杂家庭继承,首要分清转继承、代位继承,同时注意法律溯及力;继承人内部可以协商赠与,但不得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