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人存在一个法律误区:股东去世之后,继承人想要继承股权,必须先清偿股东生前欠付公司的债务,才可以办理股权继承及工商变更。
结合公开裁判文书可以看出,股权继承属于继承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应当在同一案件当中混同处理。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名下持有两家公司各 30% 股权,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配偶将自身享有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份额赠与女儿,其余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遗产部分的继承权。
继承人本可以完整取得案涉全部股权,但两家公司提出,被继承人生前对公司存在大额借款,并且曾经作出以股权抵偿债务的承诺,要求继承人先行清偿债务、办理股权质押,才配合办理股权过户。双方协商无果,继承人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要求相关主体协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两家公司股权全部由继承人享有;各方限期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针对公司主张的借款、质押相关纠纷,法院释明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本案诉讼费由其他当事人承担。
吴中律师团队专业评析
一、公司章程无禁止性约定,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依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禁止继承股东资格特殊约定的,合法继承人即可继承股东资格,无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本案两家公司章程均未限制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继承公证书、赠与协议、放弃继承声明均是重要证据,法院会结合全套证据综合认定股权权属。
二、债务抗辩不能阻碍股权继承案件审理
本案核心冲突在于公司以股东生前欠款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股权继承诉讼解决的是遗产的确权问题;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即便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公司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拒绝履行股权变更协助义务。借款、股权质押的相关主张,公司应当另案起诉。
三、股权发生继承变动,公司负有协助变更的法定义务
股权因继承、赠与发生权属变动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债务争议不属于继承案件的审理范围,不能成为拒不配合变更的合法理由。
律师提示:遭遇股权继承受阻,不要被对方抛出的债务问题裹挟。分清不同法律关系,完整留存继承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如果确实存在债务争议,各方可以另案处理债权债务。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