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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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吴中律师团队评析:被继承人宣读遗产分配并录制视频,并不等同于形成有效遗嘱或赠与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9-10

前言

不少家庭在老人病重住院时会录制视频,让老人宣读财产分配文件,以为拿着这份视频就可以按照视频内容处置财产。但这种自行录制的视频,并不当然具备遗嘱或者赠与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录像遗嘱、不动产赠与都设置了严格的法定条件,缺少关键要件,即便有视频影像,也无法按照老人宣读的内容分配遗产。

案情简介

夫妻二人先后去世,遗留四套拆迁安置房以及百万银行存款,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诉讼。一方提交在病房录制的视频、医疗及丧葬票据,主张老人生前已通过视频,将多套房屋赠与孙辈及家人,同时主张己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其余继承人不认可该视频效力,要求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法院审查证据后,否定了视频的效力,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观点

一、自行录制被继承人宣读财产分配的视频,不能等同于合法的录像遗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像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见证人均要在录像中记录姓名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该视频文稿由子女书写,缺少合格见证人,无法确认是老人完全独立的真实意愿,不满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二、不动产赠与不能仅靠口头、视频完成,需要完整的意思表示与相应手续

房产赠与不能仅凭一段宣读视频而完成,一般而言既要有老人独立作出赠与的真实意思,还应当签署赠与协议,且需要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仅有子女起草的文稿、老人对着文稿朗读的视频,没有完成过户,法院最终不认可赠与行为已经生效。

三、仅持有部分看病、丧葬票据,不足以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想要在继承时多分遗产,不能只提供少量就医、办丧事票据。主要赡养义务一般需要长期的生活照料、经济供养、陪护等多方面证据佐证。证据单薄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一方多分,而是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遗产。

案件结果

案涉四套安置房结合现状实物分配,部分房屋按份共有;取得房产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百万存款由继承人之间通过折价款方式结清;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继承、工伤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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