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中部分遗嘱并非完全手写或者全部打印,而是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很多家属会质疑这类混合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
此外,父母一方离世后,在世一方管理夫妻共同存款,后续向子女发放钱款,多年后其他子女起诉重新分割该笔存款,法院通常不会重复处理,本案就涉及上述继承案件的实务问题。
案情简介
父母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父亲去世后,母亲订立一份部分打印、部分手写的混合形式遗嘱,遗嘱中约定房产由三名子女均分,存款全部归其中一名子女继承。父亲去世时遗留夫妻共同存款,母亲在世时向每名子女各给付10万元。母亲去世后,子女之间就房产、存款、抚恤金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查遗嘱效力、存款流转情况后,结合评估的房屋价值作出裁判。
律师观点
一、部分打印、部分手写的混合遗嘱,满足对应遗嘱生效要件即可生效
本案遗嘱主体内容打印、关键内容手写补写,有两名见证人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遗嘱中手写部分系立遗嘱人自行书写,最终立遗嘱人亦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整体认定有效。遗嘱并非只有完全手写的自书遗嘱一种形式,只要见证人、签名、日期等要件完备,混合形式遗嘱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二、被继承人身故后,在世配偶管理遗产并实际分配给付,事后一般不能重复分割
父亲去世后,属于父亲遗产的存款由母亲实际管控,母亲已经向全部子女实际发放钱款,子女均已接收。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其他用途的前提下,视为遗产已经处置完毕,多年之后子女再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存款,法院不予支持。
三、抚恤金丧葬费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但要优先扣除实际丧葬开支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继承纠纷中可以一并处理。除无依据的打车费、取证类等开销外,实际操办丧事一方真实支出的合理丧葬费用,优先从抚恤款项中予以扣除,剩余金额再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案件结果
案涉房屋归其中一名子女所有,该子女向另外两名子女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抚恤金扣除实际丧葬开销后由三子女均分;其余关于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房屋评估费按各方责任分担。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