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再婚家庭存在误区,认为即便双方早已办理离婚,前任仍能分割离世一方的存款、理财等资产,此类案件容易引发遗产争夺纠纷。
同时不少人离婚协议仅简单写明无共同财产,未细化金融资产归属,逝者离世后极易产生继承诉讼,本案清晰厘清离异配偶的继承资格与离婚协议的确权效力。
案情简介
逝者有两段婚姻,逝者与第一任妻子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后双方离婚。逝者二婚后,并未育有子女,后双方登记离婚,二婚期间双方实行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期间逝者有一些存款,但根据双方协议,该存款归逝者个人所有。逝者父母早已过世,仅留有一名亲生子女(与前妻生育的女儿),逝者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去世后留有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封闭式理财产品,子女起诉要求全额继承,二婚妻子不认可全部资产属于逝者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全部金融资产由子女单独继承。
律师观点
一、完成离婚登记后,前任不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仅指离世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伴侣,本案中在是逝者生前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即便曾经共同生活,二婚妻子也不属于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遗产。
二、离婚协议中 “无共同财产” 条款具备财产确权效力
夫妻双方签字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属于有效民事约定,明确婚内无共有存款、理财,可直接认定案涉金融资产为逝者个人遗产,无需再区分婚内资金来源,大幅减少继承案件举证难度,建议离婚时细化各类财产归属。
案件结果
逝者名下全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均由其亲生子女(女儿)单独继承,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