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继承纠纷中,很多家庭认为非婚生子女无权分割生父/生母遗产,常以血缘存疑、婚内资产归单方为由拒绝分配遗产,极易引发家庭矛盾,产生纠纷。
本案同时涉及两大问题:一方去世的情况下亲子鉴定能否进行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是否有效,对多子女复杂继承案件具备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夫妻婚后购置多套房产、车辆,并持有多家公司股权与存款。男方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其未成年非婚生子起诉主张分割遗产。母亲、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共同抗辩,一是否认亲子关系;二是提交财产协议主张全部资产为母亲个人所有;同时辩称多台车辆、宅基地房屋不属于遗产。法院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财产协议笔迹鉴定并核查财产取得时间后,认定该非婚生子系法定继承人,夫妻婚内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得对父亲遗产。
律师观点
一、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同等法定继承权利,合规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包含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本案中法院使用逝者医院留存的病理切片、在全程有法院与鉴定人员在场取样,流程完整无瑕疵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可直接采信,不能仅凭主观怀疑否定亲子关系。
二、夫妻财产约定需双方亲笔签字,伪造签字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必须由夫妻二人本人签署,仅一方签字、另一方签名经笔迹鉴定为伪造,协议直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车辆、股权,无有效约定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逝者遗产。
三、物权登记具备公示效力,私下转让不能对抗法定继承
车辆、房产、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仅私下协议转让、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未办理过户不发生权属变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纳入遗产范围依法分割。
案件结果
夫妻的全部婚内资产先分出一半归母亲,剩余遗产由母亲、婚生子、前妻之子、继子女与非婚生子五人均分;四名被告共同向未成年原告支付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对应的折价补偿款,相关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