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实践中,不少公司会以“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岗位履职”为由,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甚至通过变相方式转嫁成本。作为劳动律师,明确答复:公司向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均属违法行为,即便双方自愿约定,相关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法律对收取员工保证金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早在2001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也已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防范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与择业自由权,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实践中,公司收取保证金的形式日趋隐蔽,需重点警惕几类违规情形。有的以“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名直接收费,如某公司要求销售人员垫付货款作为保证金,用于冲抵客户欠款;有的借“股权认购”“分红激励”幌子,收取钱款并附加离职不退条件,实则为捆绑劳动关系的保证金;还有的以车辆使用、工装成本为由收费,如网约车平台向司机收取车辆保证金,餐饮公司扣除工装押金等,这些均属违法操作。即便公司承诺“离职后退还”,其收取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违规收取保证金,需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公司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均会认定此类收费条款无效,判令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在此提醒劳动者,面对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要求,应坚决拒绝,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若已缴纳保证金,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公司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
对企业而言,规避用工风险应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实现,而非变相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此类违规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损害企业信誉,得不偿失。综上,无论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公司收取员工保证金均于法无据,劳动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