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公司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屡见不鲜。这一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需结合公司性质、出资时间、资金来源及夫妻财产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一人独资企业:资产收益可分割,资产本身具独立性
若一人独资企业设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明确约定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企业资产收益(如利润、增值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公司资产本身具有独立性,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例如,某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设立独资企业,企业名下房产虽用于经营,但产权仍归公司所有,离婚时仅能分割该房产对应的租金收益或评估增值部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益属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需兼顾人合性
股权取得时间决定性质
婚前取得股权:若股权为婚前取得且未用共同财产增资,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如分红、股权增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某股东婚前持有某公司30%股权,婚后该公司分红100万元,该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取得股权:若股权为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该股权及对应资产在离婚时需依法分割。
非股东配偶的权益保障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非股东配偶欲取得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视为同意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折价款。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中,丈夫持有60%股权,妻子主张分割时,若其他股东拒绝购买,妻子可获得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补偿。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割相对简单,但需考虑市场波动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分割通常直接按市值分配。若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数量比例分配股票份额。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1万股,离婚时市值50万元,双方可协商由一方持有股票并支付另一方25万元补偿,或直接分割为每人5000股。
四、特殊情形:财产混同与债务承担的联动风险
若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夫妻公司未建立独立财务制度,公司资金与家庭财产频繁往来,债权人可主张夫妻双方对公司债务共同偿还。此类情形下,公司资产虽名义上归公司所有,但实际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来源。
五、实务建议:证据固定与协议优先
证据固定:保留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权变更记录等材料,证明资金来源及股权归属。
婚前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公司资产归属,避免后续争议。例如,约定婚前股权及其收益归个人所有,婚后增资部分属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优先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折价或补偿方案,降低诉讼成本。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公司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穿透公司法人资格,回归到出资行为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也注重保护非股东配偶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法律规则与协商策略,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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