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实务中,关于通讯费报销和交通费报销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项目的争议屡见不鲜。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薪酬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本文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从报销与补贴的本质区别、工资总额的法定构成、司法裁判规则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报销与补贴的本质区别:费用补偿与劳动报酬的分野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的核心属性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直接收入”,具有无因性(无需以实际支出为前提)和支配性(由劳动者全额支配)。而报销的本质是费用补偿机制,其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实际发生、因公支出、凭票核销。例如,员工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费,需提供高铁票、打车发票等原始凭证,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按实报销,该款项最终流向交通服务提供方而非劳动者个人。
补贴则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对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或额外支出的补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户外作业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交通补贴则是对员工上下班通勤成本的覆盖。即使补贴以“报销”名义发放,若具备固定性、周期性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工资。如某法院判决中,用人单位每月固定向员工转账“通讯报销款”,金额与员工主张的通讯补贴一致,且无需提交发票,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实质为工资。
二、工资总额的法定构成:津贴补贴的纳入规则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大部分。其中,津贴和补贴的界定是关键:
津贴:具有强制性,如夜班津贴、高空作业津贴,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发放。
补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虽无法律强制要求,但一旦承诺发放即构成工资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均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无论以现金还是报销形式发放,均应纳入工资统计。例如,某企业以“报销”名义每月向员工发放500元通讯费,实则无需提供发票,该款项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依据。
三、司法裁判规则: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审查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报销与补贴的区分采用“形式审查+实质认定”标准:
形式要件:报销需符合“因公支出、凭票核销、实报实销”特征,如员工提交的发票与公务活动直接相关,且金额、时间与业务匹配。
实质认定:若款项发放具有固定性、周期性,且与员工岗位、职级挂钩,即使名为“报销”,也可能被认定为工资。例如,某案中用人单位虽要求员工提交通讯费发票,但每月固定发放3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法院认定该300元为工资性质。
四、实务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应对策略
对用人单位:
完善报销制度,明确报销范围、标准及流程,避免与补贴混同;
禁止以“报销”名义规避社保缴费、经济补偿金计算等法定义务;
保留完整的报销凭证及审批记录,以备劳动监察或诉讼核查。
对劳动者:
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补贴发放的固定性;
若用人单位以“报销”为由拒付补贴,可主张款项实质为工资,并要求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注意区分“报销款”与“预支款”,后者需返还用人单位,而前者无需返还。
通讯费、交通费报销是否属于工资,不能仅凭名称判断,而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在劳动法律框架下,工资的界定关乎劳动者核心权益,用人单位应摒弃侥幸心理,依法规范薪酬制度设计;劳动者则需增强证据意识,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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