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严肃而神圣的,男女双方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年龄、身份或其他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这种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常使用,更可能掩盖了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情形。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对于冒名登记的婚姻,婚姻本身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婚姻登记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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