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刚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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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王X、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崔刚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崔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724.31元(医疗费22512.31元,残疾赔偿金10768元x20年x0.1=21536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60.7元/天x120天=19284元、护理费160.7元/天x60天=9642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100元/天x37=3700元、营养费100元/天x60天=6000元、鉴定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律服务费1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证据1,证明原告在彝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1791.08元,予以采信;证据2中,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门诊发票,证明原告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共支付医疗费20661.23元,予以采信,收据记载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60.00元,不予认可;证据3,发票记载费用不是陪护原告必然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证据4,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3600.00元,予以认可。司法鉴定意见将原告此次损伤伤残评为十级,后续治疗费需3000.00元,予以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评定原告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鉴定材料不充足、依据不充分,鉴定结果不客观,不予认可;证据5,律师代理费非必要开支,不予认可;证据6,证明原告与被告王X、王XX属亲戚关系,两家素有矛盾,因原告挖毁与被告家之间的小路,201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王X动手打了原告头部、脸部几拳,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陶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9688.41元;
  二、被告王XX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0元,减半收取512.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204.8元,被告王X负担307.2元。

崔刚英,大学本科学历。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侵权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