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刚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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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童某1等故意伤害罪案

发布者:崔刚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崔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冉XX因琐事到被害人童某5家找童某5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冉XX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童某5,致童某5左臂、左某下、左脚膝盖处受伤后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冉XX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冉XX因琐事纠纷持匕首捅伤被害人童某5左臂、左某、左膝盖等部位,致童某5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童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查:被告人冉XX供述了用匕首捅伤致死童某5,与证人蔡某、童某1的证实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相印证,冉XX对现场提取的匕首确认系作案工具,足以证明冉XX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1995年9月7日对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对冉XX采取上网追逃措施,且冉XX外逃期间使用假名以逃避侦查,冉XX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辩护人所提指控冉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冉XX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物质损失,应依法赔偿。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冉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5年6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除已赔偿的棺木,被告人冉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童某1、童某2、童某3、童某4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崔刚英,大学本科学历。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案件,特别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侵权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