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这是基本条件,这里注意指的是累计缴纳满一年及以上则享有资格。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具体包括: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自行查看法条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有的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开具离职证明,证明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采取向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或者仲裁申请确认解除,后续凭仲裁或法院出具的文书结果去办理,只是该处理方式相对时间会长点。
二:失业保障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障金的领取数额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缴费年限 满1年不足2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缴费年限 2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 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
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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