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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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336人看过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属性,其既可以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对于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合同相对人能否主张公司还款的问题,应当从借款形式、借款用途、实际用款人与实际还款人等多个方面综合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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