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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586人看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313条)【8】【30】

有下列情形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1)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 2 万元以上,单位达 15 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 10%的;(2)致使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的;(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担保人转让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额达到 8 千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拒不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可以参照前款标准执行。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中规定的“重大损失”,应当指直接损失,包括以下情形:(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身体健康遭受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总额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停产、倒闭或破产的;(3)其他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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