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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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独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也不能高于培训费用,竞业禁止单位不给相应的补偿也是归于无效的。

因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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