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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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霞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4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代理)

被告:易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易某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5500元、租车费2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17时50分,被告易某某驾驶鲁E×××××号车辆在东营区南侧,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E×××××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被告易某某辩称,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因原告祝某某故意急刹车才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祝某某存在敲诈情形,所以被告不同意给原告任何赔付。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立即修车,其主张未修车期间的租车费不合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已将应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支付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易某某的车辆追尾原告祝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祝某某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祝某某支出车辆修理费15500元,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车辆在维修期,故本院依法对车辆修理费15500元、车辆修理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165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祝某某车辆修理费15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租车费1650元,合计17150元;

张霞,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学士。业务范围: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工伤、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汇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2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