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卢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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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红再次被抓,罪名是否相同

发布者:天津刑事卢培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人看过


网红是指网络红人,而产生网红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多年前,一女子因怀疑挪用慈善机构善款,前期在网上炫富而成为网红,后因参与网络赌球而被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2019年出狱后,近期又因嫌疑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那么知名网红再次被抓,罪名是不是相同?

一、知名网红再次被抓,罪名是否相同

该知名网红因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而被公安机关逮捕,如果罪名成立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该网络之前触犯的罪名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注意事项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该网络在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所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如果罪名成立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该网络之前触犯的罪名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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