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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赵越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由审判员刘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商务咨询服务合同》(编号:HZHHSW-000757),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支付30000元咨询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今日,原告并未收到相应的服务。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电话联系被告,2021年5月27日向被告发函要求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均未收到任何反馈且处于失联状态。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务咨询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3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商务咨询合同》、转账记录、通知函(复印件)、EMS快递面单(复印件)、物流详情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直至后期完全失联,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30000元,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咨询服务合同》(编号:HZHHSW-000757)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杭州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越,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167100900,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