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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问题探讨

发布者:姜晴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85人看过

        我们知道,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并非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少此类条款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当然无效,但是在实践中,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对于该项条款的不重视导致产生了大量的纠纷,该文就此进行简要的探讨,希望能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些帮助。

       首先,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方面问题,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按照通常的理解,工资一般是按月支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年薪制(即以年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各地仲裁委或法院对该种支付方式是否认可争议尚多,建议用人单位谨慎采取该种方式。

      第二,关于工资的计算标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计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标准,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则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作的200%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则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第三,关于工时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不定时工作制度即因为职务特殊性,无法采用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制度,又成为弹性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度即分别以周、 月、季、年为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在实践忠后两种即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工作制度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非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适用。

    第四,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关于加班事实部分,一般由劳动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则承担较大的举证义务。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参照标准工时支付来执行,所以用人单位的HR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可大意以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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