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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处理

发布者:王水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546人看过

一、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常见类型

1.职工故意犯罪的;

2.职工醉酒或者吸毒的;

3.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

5.职工因无证、无照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6、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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