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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欠条 是否还能起诉

作者:尚渠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6次举报


十年前的欠条  是否还能起诉

编辑∣小王

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某借款10万元,乙某向甲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道甲某人民币100000大写(十万元正)利息一个月3000元,借款日期2012年8月。还款日2013年1月还清。借款人:乙某,加盖手印。落款日期:2012年8月”。2012年11月,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甲某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石材厂作为抵押。乙某向甲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借道甲某人民币100000,(大写拾万元正)利息伍仟元,还款时间在2012年12月,如果不还,利息10000元。2013年1月不还,石材厂就是甲某的。借款人:乙某,加盖手印。落款日期2012年11月。”以上借款合计20万元。


      甲某均于借款当日将借款现金交付给乙某。现甲某因身患重疾,无法继续坚持向乙某索要欠款,而乙某也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便甲某用于看病治疗之用。现甲某索要无果,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庭审理


     法院审查甲某所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甲某、乙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甲某向乙某交付借款的事实,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甲某与乙某系亲戚关系。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2012年11月两次向甲某借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甲某从其名下银行卡支取现金后向乙某现金交付借款,乙某向甲某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乙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甲某追讨未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乙某向甲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有乙某亲笔书写交由甲某收执的《借条》《欠条》为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甲某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佐证已向乙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法律效力,乙某应按欠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予以清偿,现甲某要求乙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甲某要求乙某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7万余元,甲某主张的计息标准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利率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依法应适用本案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乙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甲某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21年8月2止的利息人民币7万余元。


律师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见,欠条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还可以起诉的,只是对方会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也不能主动适用,法院只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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