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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作者:尚渠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2次举报


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某飞、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

(2020)云0111民初14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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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972号

原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飞,被告:王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4000元,违约金14000元。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签署合同当日,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金额的2%的中介服务费,金额为14000元。若甲、乙双方在未得到丙方的同意下,擅自解除本合同,双方须按本合同房屋总价金额的2%分别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勤勉尽责提供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两被告签署《房屋买卖转让合同》,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且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一、被告二私下擅自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截止起诉前,原告多次向被告一主张中介费和违约金、向被告二主张违约金均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飞辩称:原告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隐瞒了房屋墙面和主体结构开裂的情况,被告看了房屋发现不能居住,就不购买该房解除合同,并通知了原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在没有告知房屋相关情况下,被告不支付任何报酬。

被告王某某辩称:签订合同前由原告带被告陈某飞去看过房屋,被告陈某飞知道房屋开裂的情况,原告与我对开裂有过说明。开裂没有进行鉴定,不能作为违约。房子不是我不卖,是被告陈某飞不想买。当时被告陈某飞是和我老公联系的,并没有和我联系,我后面才知道被告陈某飞不买了,我很无奈,我不存在违约。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转让合同》,以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陈某飞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在未得到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的,双方须按合同房屋总价的2%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在未得到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的,双方须按合同房屋总价的2%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公证书》,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解除合同,被告王某某将房屋出卖他人,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陈某飞应承担中介费、违约金,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违约金。

经质证,被告陈某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3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认为涉及到案外人,和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

被告陈某飞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转让合同》,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尽到勤勉尽责等原则提供中介服务,而是故意隐瞒出卖标的物存在墙面开裂、主体结构开裂等质量问题,提供房屋完好的虚假情况,损害陈某飞的利益。2、照片1组,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墙面开裂、主体结构开裂等质量问题。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陈某飞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飞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王某某就其辩解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记录,以证明将定金退还被告陈某飞。2、公证书,以证明房屋没有问题。

经质证,原告和被告陈某飞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被告陈某飞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房屋没有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经询问,被告陈某飞确认系其妻与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因证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作为相对人的被告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飞提交的证据1原告及被告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陈某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7月10日,原告(丙方)与被告陈某飞(乙方)、被告王某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被告陈某飞购买昆明新机场东侧长水航城(49号地块)8幢1202号房屋,价款700000元。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乙方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做完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公证)向甲方支付房款,剩余房款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八条中介服务费的给付约定为:1、丙方勤勉尽责等原则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促成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签定本合同之日乙方当事人应当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乙方按照房屋总价金额的2%支付丙方中介费14000元。2、基于甲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守约方己支付的,丙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3、甲、乙双方在未得到丙方书面同意下,擅自解除本合同,双方须按本合同房屋总价金额的2%分别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丙方义务和责任约定为:1、丙方有审查买卖当事人委托关系、房地产资料真伪的义务。2、丙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3、非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促成交易完成的目的,依法、全面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20%),并退回乙方己实际支付的全部转让款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该房屋转让于乙方。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20%),同时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前,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档,带被告陈某飞之妻实地看房。前述合同签订时,涉案房屋存在部分墙体开裂的情况。2020年7月11日,被告陈某飞之妻询问被告工作人员房屋地下是否有溶洞,并认为原告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听说过房屋地下有溶洞的情况。当日,被告陈某飞要求解除合同,并电话通知原告;被告王某某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定金10000元退还被告陈某飞。涉案房屋于2020年10月9日另售他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暨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签订前,被告陈某飞之妻已实地查看了房屋,被告陈某飞亦签署了合同,且本案现无证据证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陈某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陈某飞关于原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陈某飞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同时,导致原告未能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本原因是在于陈某飞不愿购房,并非是原告主观上不愿意提供后续服务,亦不是被告王某某不愿意出售房屋,被告陈某飞应向原告依约支付全部居间报酬。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适用违约金的目的旨在惩罚违约方并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本案中,原告除存在居间费的损失外,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且前述居间报酬的支付亦足以达到弥补损失并惩罚违约的目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飞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介费14000元;

二、驳回原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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