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尚渠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西掉落伤人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某日15时许,原告甲X步行至被告乙某公司门口时,该公司广告牌倒下将其砸伤,后被送到某医院医治。经临床诊断,原告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支付,原告出院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从而诉至法院,要求判处。
被告答辩称:1、原告受伤是事实,但与被告无关,被告垫付费用,原告应返还给被告;2.原告应该适应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3.司法鉴定报告不合法,需要重新鉴定。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2016年2月某日15时,原告甲X步行至乙某公司门口时,该公司广告牌倒下将其砸伤,后被送到某医院医治。经临床诊断,原告甲X左侧内踝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左下胫腓关节脱位、韧带撕裂伤;左内侧踝管破裂、肌腱半脱位,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在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之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住院时间为19日,根据原告的年龄、伤情等,酌定其护理期100日、营养期100日、误工期120日。原告不属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农村人口。依法按照本省的相关标准酌定为:营养费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护理费100元/天、交通费支持原告主张的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甲X行至被告公司门口时,被其放置于门口的广告牌砸伤脚踝部,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害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原告应按城镇人口计赔及其有职业有固定收入的主张,因无证据,故不能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乙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X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共计7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冬春季节是容易刮风的季节,各单位、个人在外墙所挂的广告牌、搁置物、悬挂物极易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多注意检查,以免发生类似事故。
另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控制自己的手和物,为他人安全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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