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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受伤承担多少责任

发布者:尚渠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4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雇主对雇员受伤承担多少责任

基本案情

2021xx日,原告某小区工作的过程中左手大拇指受伤。事发后,原告到云南省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拇指毁损伤等。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等。2021xx日,云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后期治疗费为3000元、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原告与甲某及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某及某公司。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在从事工作期间因故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依法应在侵权法律关系项下确定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第一,关于被告公司的责任认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公司将装修拆除及铲墙、垃圾外运工作以1.8万元的价格交由被告甲某来完成,双方系承揽关系,即某公司是定作方,被告甲某是承揽方。被告甲某抗辩其与被告某公司系雇佣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选任被告甲某进行装修,但被告甲某系个人,并无相应的从业资质及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设备,因此,某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同时,被告某公司不申请追加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自认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应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被告甲某的责任。

被告甲某辩称,其与原告都是接受被告某公司的指示,其与原告之间的地位平等,故不存在雇佣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到工地做工是被告甲某找的,原告的工资也是由被告甲某进行发放,被告甲某在庭审中也认可工人是其本人所找,故本院认定被告甲某系雇主,原告系雇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被告甲某为接受劳务一方,被告甲某依法负有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以及创造安全工作条件的义务,本案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故被告甲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原告的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一,本案系原告不慎摔倒所致,在其进行磨墙等工作前,被告甲某已经进行过示范或指导,原告作为成年人做工过程中应当对其工作的安全设施进行合理评估,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二,根据被告甲某提交的证据,原告在工作现场、工作期间存在发工作内容抖音视频的事实,原告主张该抖音不是工作时间发的,但因原告已删除该抖音视频,故无法查证该抖音视频的发布时间,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可以认定在原告工作期间注意力分散,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本院确定应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综上,本院结合损害发生原因、过程和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由被告甲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合法损失为263364.79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甲某承担99092.49(264564.79x40%-原告应当承担的医疗费13633.58x40%-生活费800),被告某公司负担52672.96(263364.79x20%),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各方过错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出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甲某承担2000元,被告某公司承担10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1092.49;

二、由被告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3672.9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雇主对于雇员应加强管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和施工设施,降低雇员发生事故的风险。雇主对于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应承担责任,但是雇员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雇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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