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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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的法律风险

作者:范乙月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1次举报

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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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中国乃至全世界对于口罩的需求日益增长。郭东发现了这个商机,郭东想起自己的很多大学同学都在开公司,想着去借一下这个公司的资质卖口罩,问了很多同学,借到了一个资质并让同学去办理了相关的许可证。郭东自己找了一些人去制作、销售3Q口罩,卖给消费者李林了50万,交货时,李林认为是假冒的产品拒收,并报警。

判决: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学也因为提供帮助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从事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为共同犯罪。

传播法律知识

我国经历了一段模仿、创新的时段。现在是到了创新,技术提升的时候了。对于知识产权的日渐完备的保护。相信大家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体会到了,以前买书买盗版、听歌、看电视免费、下载盗版软件,买 A货,大家都不认为假冒是一件多么可耻的事情。  

律师点评

     我国现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完善,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假冒注册商标的民事和刑事风险都是很大的,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给消费者,购车欺诈,给消费者退一赔三。同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赔偿。假如情节达到刑事犯罪,还会判处徒刑和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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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由公检法经历的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律师、执业3-5年的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阶梯组成,充分发挥不同优势,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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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乙月律师,浙江-宁波专业律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部执行主任,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