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如果房子属于卖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通常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在实践过程中,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签两个人名字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时可能觉得并不要紧,但事后却可能会引发争议。
具体事例
刘先生与崔小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98万的价格购买崔小姐的一处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
刘先生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以及5000元的中介费,约定到过户当天再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房款,如果到期卖方不交房则要向刘先生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这套房子是崔小姐和她丈夫的共同财产,而签合同的时候崔小姐的丈夫不在现场,崔小姐把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看过后,在合同上签了他们夫妻俩的名字。
一个月后,刘先生催崔小姐交房,崔小姐想反悔,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给出的理由是当时在合同上是自己,而不是夫妻双方,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为了购买这套房,刘先生四处借钱才凑够了98万元现金,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把崔小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退还定金、赔偿中介费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问题:在这起纠纷中,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依据
对于房屋买卖这种重要事项的决定,由于涉及的财产标的额巨大,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合同上应该有夫妻两个人的签名才行。
按照惯例,合同上的签名一定得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也可以由别人代签后按手印确认,否则合同无效。
但丈夫和妻子毕竟关系特殊,妻子代签的姓名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们提到的这起纠纷中,崔小姐是将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确认后才签的字,可见夫妻俩对卖房一事意见是一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崔小姐不履行过户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案情我们可以推断,以丈夫或妻子没有出面为由进行抵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