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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损失找谁赔?

发布者:高建权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371人看过

2017年2月,行人张某被他人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致残,司机汽车逃逸。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该车系赵某卖给钱某,钱某又卖给孙某,孙某借予李某期间肇事。该车在上述转让过程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车主为赵某。钱某、孙某、赵某均未为该车购买保险。张某起诉后,孙某称该车已抵账给李某。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呢?

1、实际车主孙某的责任。根据孙某在交通队的陈述,可认定肇事车辆是孙某借给李某使用的,但李某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能确定该人是否存在。孙某应当是该车的最后买受人和使用人。机动车在运行中有较大危险性,车主应较一般财产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他人使用,疏于管理,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应由孙某承担,孙某承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钱某、王某的责任。虽然二人曾经是该车的所有人,但出卖后脱离了实际控制,注意义务附随转移变更为新的实际控制人,虽未完善变更手续,但在先行法律中不应成为此次事故的赔偿主体。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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